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試行)
上外辦〔2017〕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做好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規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與權限,特制定本章程(試行)。
第二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工作的決策、咨詢與審議機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總數一般不超過二十五人,任期一般為三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必須過半數。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校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學、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普通委員由各學科專業主要依托的學院(系、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擔任。外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一般以各二級學科所在學院(系、所)推選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其他一級學科一般以各一級學科所在學院(系、所)推選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專業學位授權點一般以各專業學位所在學院(系、所)推選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上述三個途徑產生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可以兼任,即某位委員可以代表兩個及以上的學科或專業學位授權點。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指示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根據第四條的原則提出建議,召集副主席開會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經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如不再擔任其進入學位評定委員會所依托的行政職務,需由其行政職務繼任者擔任。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提出報告,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因故無法在12個月內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應免去該委員的委員資格。如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發生變更,需組建新一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科門類和學科專業特點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分支機構,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相同。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成員中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人員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因故無法組織分委員會會議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聘任期間不能正常參加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或不宜繼續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者,分委員會主席有權解聘該委員或增聘其他人員擔任委員,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分委員會主席不再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時,由繼任者提出申請,組建新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1.制定、審議學校有關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
2.審議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銷授予學位的決定。
3.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4.審批上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5.定期對我校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進行質量評估,做出調整或者撤銷的決議。
6.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7.處理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中的異議問題和其他事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處理有關緊急事宜,并向其后舉行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工作職責
1.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制定本學科專業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的管理規定。
2.審議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銷授予學位的建議。
3.審批學位論文評閱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做好論文評閱、答辯的組織工作。
4.負責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優秀學位論文。
5.審議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研究生指導教師。
6. 做好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的規劃、申報初審和質量評估工作。
7.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情況。
8.負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審議應當通過會議進行,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相關記錄和審議表決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將會議紀要和審議表決等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具有指導、監督職責,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本學科專業可提出比學校要求更高的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等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學校簽發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