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
(試行)
上外研〔2017〕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試行)》,為了使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更好地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會議的召開及議程
第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提出建議,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決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有關事項經主席或主席授權的副主席提議,必要時可進行通訊評議。
第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討論事項應符合《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試行)》第三章的規定。學位辦公室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均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提出會議具體議程的建議,會議議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確定。
第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會議決議方為有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應向學位辦請假并說明缺席理由,由學位辦匯總后報請主席或主席授權的副主席核準。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或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授權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主持。
第六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七條凡因工作需要參加會議的列席人員,須經校學位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后方可參加會議。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要求對有關議題情況做出說明。
第三章議事類型
第八條會議事項分為通報、匯報、討論、表決等類型,某些事項可兼具一個以上的類型。
第九條通報事項是由會議主持人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參會委員告知的事項。匯報事項,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列席人員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介紹的事項。討論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認為需征求委員們意見的事項。表決事項,涉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決定的事項,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提議表決。
第四章 討論
第十條為提高會議工作效率,會議主持人對討論事項可設定每位委員的發言時間限制和發言次數,有權在超過時間限制時打斷委員的發言。
第十一條委員發言前需舉手示意,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發言。
第十二條 在多位委員希望發言時,會議主持人按照發言次數少者優先和舉手順序優先的原則確定發言順序。
第十三條 委員應自覺維護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內容。
第五章表決
第十四條表決一般分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方式。
第十五條 每位委員的表決權相同,無權委托其他人表決。
第十六條對一般事項,主持人可決定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對重要事項,應采用投票表決的方式。投票表決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主持人可向參會委員提議對某事項采取記名投票方式,獲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無記名投票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投票表決的事項,得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票數,即視為獲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同意。
所涉事項如有名額限制,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差額投票表決產生。
第十八條投票表決后,主持人可指定三位委員作為監票人(2位)和計票人(1位),與學位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投票結果的統計。
第十九條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或審議結果,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如有異議須在一周內提出復議;在復議請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后,相關事項提交校學術委員會進行復議。經復議后做出的結論不再復議。
第二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可在討論期間充分發表意見,但經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須參照本議事規則制定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自學校簽發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上海外國語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7年5月31日